特區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二○○八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確保電力行業的排放總量上限能順利、適時及以具透明度的方式落實。
政府發言人今日說:「發電是最大的本地空氣污染物排放來源。因此,特區政府自二○○五年起,已經就所有發電廠設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總量上限。我們正逐步收緊這些上限,以確保香港能夠實現與廣東省政府在二○○二年四月達成的二○一○年減排目標。實現這些目標將有助達到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並可減輕珠江三角洲(下稱「珠三角」)地區的能見度和光化學煙霧問題。」
他解釋,《條例草案》將設定香港發電廠自二○一○年起排放上述三類污染物的總量上限。《條例草案》並將容許發電廠利用排污交易,包括與珠三角地區的發電廠進行的跨境排污交易,作為符合排放總量上限的另一個方法。多個國家,例如美國和英國,已經採取這個具靈活性和成本效益的方法。
此外,《條例草案》將建議禁止公職人員出任為上訴委員會成員,以進一步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下稱「該條例」)下的上訴制度的公正性和獨立性,以及廢除環境保護署署長可根據該條例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轉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覆核的條文。
發言人補充,特區政府非常重視改善空氣質素。政府與兩間電力公司在本年一月七日簽訂的新的《管制計劃協議》中已加入了有賞有罰的安排,以鼓勵它們減少排放。提交這項《條例草案》,將進一步凸顯政府達致二○一○年減排目標的決心。
《條例草案》將在明日(二月六日)刊登憲報,並在二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
環保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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