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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環保促進會、諮詢委員會或指定代理人有權要求申請人士安排抽樣檢查申請產品及/或實地考察。
(b) 若產品評審期間準則有所修改,環保促進會將通知申請人士有關詳情。申請人士可選擇以書面回覆,繼續根據新修訂的評審準則申請產品環保標籤,或選擇撤銷申請及取回已繳費用。
(c) 香港環保標籤計劃及使用香港環保標籤的監管守則,可於環保促進會索取,或從香港環保標籤計劃的網頁下載,守則內容會在有需要情況下更改,並以新修訂的條款為準。
(d) 若申請人士對香港環保標籤計劃有任何疑問可向環保促進會查詢。
(e) 申請人可就環保促進會認証產品的決定向獨立委員會提出上訴。該獨立委員會須有至少三名擁有認証知識的成員,當中至少有一名成員具備相關製造技術知識。另外,該獨立委員會的成員應沒有參與原來的認証決定,並應與調查結果沒有任何利益衝突。
(f) 申請人若對獨立委員會的決定有,可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上訴。
(g)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決定將為最終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