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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開規劃環評 突出公眾參與 涉及整個過程
2003-08-26
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開始實施,該法第一次將環境影響評價從單純的建設專案擴展到各類發展規劃,對從決策源頭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該法更加突出公眾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並通過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和後評價制度,將環境影響評價落實到規劃執行和建設專案運行的整個過程中。
該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規劃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中,宏觀的、預測性的、指導性的規劃,包括土地利用、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及專項規劃的指導性規劃,應當在規劃的編制過程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說明,並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併報送規劃審批機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在上報審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該法特別規定,對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規劃或建設專案,必須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意見,有利於保證公民的環境知情權。
該法的另一大特點是確立了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和後評價制度,有助於及時發現規劃執行中和建設專案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促使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使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更加完善。
《新聞通稿71號》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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